[2022-12-06]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余仙财行罚【2022】7号
当事人: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地 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办公大楼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在处理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彩超)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ZFCG-BX2022-11)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在组织开展该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项目资格审查阶段以该项目供应商江西宏硕源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如松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振聚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落款“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项下仅加盖了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子个人名章,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手写签字(签署)为由,认定该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投标无效,并决定该项目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予以废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二、处罚理由及依据
经对调查结果审查,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及《江西省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基于电子印章实现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实物印章有同等法律效力”等相关法律规定。该项目三家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加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子个人名章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你单位资格审查认定相关供应商投标无效错误,构成未按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情形,且项目废标行为无效,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情节严重。
本机关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现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