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0]
当事人:泰和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胡善卿
联系地址:泰和县城胜利路158号
在全省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中,发现你单位泰和县人民医院数字化医用X射线乳腺摄影系统设备采购(项目编号:欣信政采字TH-2021010号)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法事实
1.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商务评分项“售后服务及技术培训方案”以评委对比打分为评审依据,为主观评分项,未量化评审因素,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的规定。
2.中标通知书和结果公示未同时发出。8月24日结果公示,9月3日发出“成交通知书”,该项目为公开招标项目,应发出“中标通知书”,而不是“成交通知书”,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3.合同公示时间不符合,签订合同后不在两个工作日内公示。(违反条例第50条、财库【2015】135号)。
4.公开招标的资格审查应是采购人审查,此项目是专家审查。(违反财政部令第87条第44条)
5.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6月5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6月24日不足二十日,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6.招标文件未载明合同文本,只载明合同条款及格式,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
7.归档材料中只有评分汇总表,无专家独立详细评分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加强你单位采购业务人员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泰和县财政局。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泰和县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796-8639493
联系人:熊梅兰
泰和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