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0]
当事人:泰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陈晓云
联系地址:泰和县白风大道
在全省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中,发现你单位泰和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物和市政设施调查项目(项目编号:欣信政采字TH-2021017号)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 违法事实
1.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军工涉密咨询服务培训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相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技术方案以优、一般作为加分条件;解决方案以合理、较合理作为加分条件,为主观评分项,未量化评审因素,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的规定。
3.技术分“组织保障能力”以投入人员连续六个月的社保证明作为评审依据,涉及企业成立时间,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4.商务评分项“综合实力”以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局颁发的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作为加分条件,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5.中标通知书和结果公示未同时发出。2021年12月23日结果公示,2022年1月4日才发出“成交通知书”,该项目是公开招标项目,应发出“中标通知书”,而非“成交通知书”,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6.中标结果是2021.12.23,未中标的保证金是2022.1.7退还;签合同时间是2022年1月17日,中标的保证金是2022.1.27退还,都不在五个工作日内。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7.未在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省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
8.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符合相应的生产经营范围,该项目非特许经营类,不得作此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9.招标文件未载明合同文本,只载明合同条款及格式,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
10.归档材料中只有评分汇总表,无专家独立详细评分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加强你单位采购业务人员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泰和县财政局。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泰和县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796-8639493
联系人:熊梅兰
泰和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