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0]
当事人:泰和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胡善卿
联系地址:泰和县城胜利路158号
在全省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中,发现你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编号:欣信政采字TH-2021004号)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法事实
1.中标通知书和结果公示未同时发出。7月15日结果公示,7月26日发出“成交通知书”,该项目为公开招标项目,应发出“中标通知书”,而不是“成交通知书”,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2.投标保证金未及时退还,中标结果是2021.7.15,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2021.7.30退还;签合同时间是2021年8月10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2021.10.15退还,都不在五个工作日内。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3.合同签订后未在两个工作日内在省级指定媒体上公告。公同签订时间2021年8月10日,合同公告时间2022年6月7日,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4.资格条件限定需符合相应的生产经营范围,该项目非特许经营项目,不能限定生产经营范围,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5.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是(6月25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7月14日)不足二十日,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6.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人员配置情况”以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书、物业管理师、高级保洁员等证书作为加分条件,这类证书的考试及资格认定国家已取消;且要求提供投入人员连续6个月社保证明作加评审依据,涉及企业成立时间,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7.技术评分项“服务方案”以强、较强、一般作为评分标准,为主观评分项,未量化评审因素,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的规定。
8.商务评分项以一级企业清洁企业等级资质认证证书、保安服务许可证作为加分条件,这两类证书的取得涉及企业规模,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9.招标文件未载明合同文本,只载明合同条款及格式,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
10.归档材料中只有评分汇总表,无专家独立详细评分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加强你单位采购业务人员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泰和县财政局。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泰和县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796-8639493
联系人:熊梅兰
泰和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