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0]
当事人: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凌峰
联系地址:泰和县工农兵大道
在全省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中,发现你单位泰和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ZC-ZFCG-【2021】第12号)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法事实
1.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2021年11月20日)至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021年11月29日)不足10日,违反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
2.评审办法“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以合理、较合理、一般作为评分标准,设置区间得分,未细化量化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3.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未同时发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加强你单位采购业务人员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泰和县财政局。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泰和县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796-8639493
联系人:熊梅兰
泰和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