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2]
仙女湖区财政金融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共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委政法委员会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管委会大楼
一、违法事实
根据新余市审计局对仙女湖区2019年和2020年政府采购项目审计结果认定,你单位在组织开展相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仙女湖区农村雪亮工程(平安乡村)信息技术服务采购项目(XYHX2020-G105)采购文件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处罚理由及依据
经对调查结果审查,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相关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机关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内向新余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