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7]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安福县应急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安福县应急管理局
联系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阁后路186号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文件布署,检查组对你单位应急救援装备采购项目(JXHZ-ZFCG-[2021]第28号)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未及时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2.评审办法“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方案”为主观评分项,属于未量化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67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安福县财政局
2022 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