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7]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安福侨银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安福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祥安
联系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安平路186号
联系电话:1877069****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文件布署,检查组对你单位的城市环卫垃圾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FK2021001)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采购合同未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2.要求中小企业参加投标,除中小企业声明函外,还需提交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且所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为2011年版的,该格式已废止,违反《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3.未将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归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第(七)项、《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11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安福县财政局
2022 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