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7]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安福县城市运行维护保障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安福县城市运行维护保障所
联系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安福县平都镇安平路186号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文件布署,检查组对你单位的安福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监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FK2021-AF-G002)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评分办法技术分“实施方案、制度方案、工作时间与进度计划”以优、良、一般作为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未量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评分办法商务分以服务商具有“采样车辆”数量、离子色谱仪等仪器设备,“获得省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荣获省级以上环境主管部门奖励团队奖…”等作为评分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采购合同未在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第67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安福县财政局
2022 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