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7]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安福县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安福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武功山大道5号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文件布署,检查组对你单位的安福县农村公路数字化监管平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FK2021003)、安福县G322瓜畲至横龙至严田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东接大广高速连接线项目专项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FK2021006)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安福县农村公路数字化监管平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FK2021003)
1.评分办法技术分基础分15分,未达技术总分的60%,违反《吉安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评分办法技术分“监管平台”,以对接方案进行比较,以强、一般、基本符合作为评分标准,设置区间评分项,未细化量化评审因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3.采购合同未在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4.归档资料中无本项目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5.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足二十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二)安福县G322瓜畲至横龙至严田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东接大广高速连接线项目专项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FK2021006)
1.评分办法技术“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资深会员,且获得省级及以上造价行业协会先进个人会员、“参与完成的造价咨询项目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秀成果奖”,与采购需求无关,商务评分“企业能力”以AAA级信用评价证书作为加分条件,该证书的取得涉及企业成立时间等规模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评分办法技术分“服务方案”以优、良、一般作为评审标准,未量化评审因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3.采购合同未在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4.归档材料中无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第71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第67条第(七)项、第68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安福县财政局
2022 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