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7]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安福县水利局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安福县水利局
联系地址:安福县泸水河大道水利大厦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文件布署,检查组对你单位的安福县茅庵水库等10座水库安全监测设施项目(项目编号:JXFK2021-AF-G005)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招标文件未载明合同文本,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2.拟投入技术力量技术负责人加分项要求提供连续6个月社保缴纳凭证,涉及企业成立时间;商务分企业实力以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四级以上认证证书、信息安全服务能力三级以上证书、ITSS三级以上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能力证书作为加分条件,与采购需求不相关,且涉及企业规模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未将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归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4.采购合同未在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第71条第三款、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第67条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20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安福县财政局
2022 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