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2]8号)
[2022-12-28]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万安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辉
电话号码:18970658298
地址:万安县城凤凰路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在全省开展的2022年政府采购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单位采购的万安县河西新区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中鼎万安政采(2021CS-2)号)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1.综合评分技术部分方案评审因素没有细化量化,违反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第七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商务分售后服务部分要求项目所在省份有售后服务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售后服务机构,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第七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