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2]6号)
[2022-12-28]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万安县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方崇宁
电话号码:18379686927
地址:万安县五丰镇万安中大道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在全省开展的2022年政府采购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单位采购的万安县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项目(项目编号:欣信政采WA-2021003号)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1.以指定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