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2]5号)
[2022-12-28]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万安县行政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爱霞
电话号码:18679606686
地址:万安县行政服中心四楼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在全省开展的2022年政府采购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单位采购的万安县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服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磊程政采字万安【2021】004-2号)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1.设计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以优、良、一般作为评审标准,未量化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第七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商务分以信用等级AAA级证书、以投标人具有类似本次项目金额供货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