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6号)
[2023-01-18]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万安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辉
电话号码:13970681321
地址:吉安市万安县凤凰路18号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在全省开展的2022年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你单位采购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一)万安县数字城管升级项目采购(项目编号:赣中盛政采字WA【2021】15号)
1.采购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付款方式签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46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第4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无保证金退还资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8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8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3.以最优、中等、一般等未量化指标作为售后服务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和财库[2016]205号第2部分第4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68条第7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7条第7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12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5. 无验收无付款资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42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11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6.无音像资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9条和财库﹝2018﹞2号第14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5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7.招标文件未载明合同文本。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2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20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5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8.变更公告影响到投标,开标时间未顺延至15日。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1条第2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27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12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万安县第二轮城乡环卫暨园林作业项目(项目编号:赣聚浩政采字[2021]002号)
1.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企业荣誉、创文、创卫经验“供应商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得2分...,证书的取得涉及企业经营年限;供应商在所服务过的项目中,管理人员每有一人获得市级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得1分...”;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属歧视性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3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评审因素方案分未量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20、55条和财库[2016]205号第2部分第4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68条第7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7条第7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12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