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井财罚字〔2023〕19号)
[2023-01-18]
井财罚字〔2023〕19号
对井冈山市机关事务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井冈山市机关事务中心
地址:井冈山市党政大楼一楼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文件部署,检查组对你单位组织的井冈山市机关事务中心机关食堂原材料配送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93号)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
1.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
2.评分办法技术分项设置企业实力以自有经营场所面积大小、冷库面积大小作为加分条件,涉及且与规模,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3.技术评分项服务方案、应急方案以优、良、一般作为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以上两个项目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33条、第34条、第50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