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7号)
[2023-01-18]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万安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王斯基
电话号码:13970642107
地址:万安县商务写字楼19楼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在全省开展的2022年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你单位采购的万安县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二期)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赣中盛政采字WA【2021】16号)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1.资格条件要求提供法人营业执照,限定企业组织形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1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3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将守合同重信用、3A信息评价证书、合同金额业绩等涉及规模条件的作为评分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3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采购合同未载明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付款方式等实质性内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2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20条和财库[2016]205号第2部分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无保证金退还资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8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8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5.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7条第7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12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6.招标文件未载明合同文本。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2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20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5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7.无音像资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9条、财库﹝2018﹞2号第14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5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