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4号)
[2023-01-18]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万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谢清明
电话号码:18907967002
地址:吉安市万安县行政大楼2楼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在全省开展的2022年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你单位采购的万安县博物馆新馆陈列布展工程项目(项目编号:赣中盛政采字WA【2021】18-1号)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1.以中国博物馆协会颁发的博物馆陈列展览施工壹级资质等企业规模条件证书作为评分因素,为歧视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3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投标人资格要求企业法人,限定企业组织形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1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3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无保证金退还资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8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8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4.无音像资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9条和财库﹝2018﹞2号第14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5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5.以"优、良、一般"方案设定评分项,未具体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和财库[2016]205号第2部分第4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68条第7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6.以国内知名品牌设定成品设备\灯具参数,采购需求不明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5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和财库[2016]205号第2部分第2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7条第1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7.采购合同未依法定期限在省网公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7条第7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78条第12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