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8号)
[2023-01-18]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万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斌
电话号码:15579639975
地址:万安县商务写字楼19楼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在全省开展的2022年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你单位采购的万安县工业园区综合污水处理厂2#站新增500吨/日污水处理设备(第二次)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赣中盛政采字WA【2021】18-1号)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1.以AAA级信用企业(涉及企业成立时间)设为商务评分项,为歧视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3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以提供法人营业执照作为资格条件,限定企业组织形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2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3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无保证金退还资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38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8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4.以国内外知名品牌作为采购需求描述,需求不清晰。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5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和财库[2016]205号第2部分第2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7条第1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