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9号)
[2023-01-18]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万安县教育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郭建民
电话号码:0796-5710626
地址:万安县城商务写字楼21楼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在全省开展的2022年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你单位采购的万安县中小学校服定点生产和协议供货企业招标(项目编号:赣法采2021DZH020号)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1.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超出招标文件约定金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6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7条第4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无交易中心出具的保证金退还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8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8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采购文件未载明合同文本,只载明了合同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2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20条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4.价格分对投标报价畸低的判定约定为“同款校服的投标报价低于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值85%的”,无法律依据,变相设定最低限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2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5.采购合同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和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6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7条第4、7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78条第12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