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井冈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文件部署,检查组对你单位组织的井冈山市应急广播建设项目(三期)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24号)、革命老区、脱贫县井冈山市应急广播建设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85号)等两个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
(一)被检查项目:井冈山市应急广播建设项目(三期)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24号)
1.商务评分项服务方案以优、良、一般作为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2.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示;
(二)被检查项目:革命老区、脱贫县井冈山市应急广播建设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85号)
1.资格条件要求提供法人营业执照,限定企业组织形式;评分加分条件涉及企业规模,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
3.商务评分施工方案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4.招标文件未包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以上项目违反《政府采购法》第35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34条、第50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20条、第55条;《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第67条,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井冈山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