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井财罚字〔2023〕9号)
[2023-01-20]
井财罚字〔2023〕9号
对井冈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井冈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井冈山市新城区城控大厦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文件部署,检查组对单位组织的井冈山市委党校电梯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38号)、井冈山市委党校、训练基地综合体消防设备设施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13号-1)等两个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
(一)被检查项目:井冈山市委党校电梯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38号)
1.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
2.评分办法技术分以所投乘客电梯提升速度作为加分条件,电梯提升速度是电梯资质等级的关键指标,属于以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被检查项目:井冈山市委党校、训练基地综合体消防设备设施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13号-1)
1. 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
2.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3.商务评分设置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承担过单个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消防工程的得分”,以特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以上项目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34条、第50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第67条、第68条,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井冈山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