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井财罚字〔2023〕8号)
[2023-01-20]
井财罚字〔2023〕8号
对井冈山市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井冈山市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地址:井冈山市新城区工业园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文件部署,检查组对你单位组织的井冈山市产业园(碧溪园区)厂区、综合楼配电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44号-2)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
政府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示。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以上项目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第7款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井冈山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