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井财罚字〔2023〕13号)
[2023-01-23]
井财罚字〔2023〕13号
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文件部署,检查组对你单位组织的井冈山挹翠湖公园旅游公厕重建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18号)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
1.商务评分以投标单位获得省级高新企业技术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证书等作为加分条件,涉及企业成立时间,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
3.技术评分项项目实施组织方案及措施以强、一般作为评分标准,商务评分售后服务方案及能力以可行性强、较可行等作为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以上两个项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34条、第50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第67条、第68条,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井冈山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