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井财罚字〔2023〕14号)
[2023-01-23]
井财罚字〔2023〕14号
对井冈山市民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井冈山市民政局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文件部署,检查组对单位组织的井冈山市城乡养老设施提升改造建设项目—井冈山市敬老院旧房改造提升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53号)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
1.评分办法技术得分设置“一级建造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等”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商务评分项服务方案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3.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示;
4.中小企业参加投标要求提供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书;
5.未见项目验收报告。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以上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45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22条、第27号、第39条、第55条、第74条;《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11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3部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第67条、第68条,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