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井财罚字〔2023〕12号)
[2023-01-23]
井财罚字〔2023〕12 号
对井冈山市城市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井冈山市城市管理局: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文件部署,检查组对你单位组织的井冈山新一轮(2021-2023年度)农药化肥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40号)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
1.技术评分风险保证以为员工购买保险作为加分条件,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技术评分产品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以优、良、一般作为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3.未见验收资料。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以上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34条、第45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第74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3部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井冈山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