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7]
吉安县财政局文件
吉县财罚〔2023〕11号
关于对吉安县人民医院违规情况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县人民医院
联系电话:1387969****
本机关认定由你单位开展的招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现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并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规情况及处理决定
1.被检查项目:吉安县人民医院外科大楼电梯采购项目
(1)招标文件中15.4.5磋商保证金规定没收保证金不合理,违反财库[2014]214号第22条,责令吉安县人民医院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招标文件未载明银行保函等缴交方式。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责令吉安县人民医院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采购合同未在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省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责令吉安县人民医院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采购人12.16日已确认了成交结果且已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网上发布,吉安县交易中心在12.22日才发成交确,责令吉安县人民医院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安县财政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