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7]
吉安县财政局文件
吉县财罚〔2023〕13号
关于对吉安县天河镇人民政府违规情况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县天河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罗先生
联系电话:0796-71113751
本机关认定由你单位开展的招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现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并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规情况及处理决定
1.被检查项目:吉安县天河镇全钢架连栋小锯齿蔬菜大棚采购项目
(1)1.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1.商务部分-3....售后服务按理师…最高得12分,评审因素与采购主体关联不大,分值过高,设置不合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违反了采购法第71条第三款、78条、实施条例第66条,责令吉安县天河镇人民政府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采购合同未在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省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责令吉安县天河镇人民政府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成交通知书和结果公示未同时发出,违反条例条例第43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责令吉安县天河镇人民政府限期改正。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安县财政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