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7]
吉安县财政局文件
吉县财罚〔2023〕15号
关于对吉安县浬田镇人民政府违规情况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县浬田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796-8796190
本机关认定由你单位开展的招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现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并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规情况及处理决定
5.被检查项目:吉安县浬田镇全钢架连栋小锯齿蔬菜大棚采购项目(第二次)
(1)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1.商务部分-3.合规管理体系认证的加一分,该证书的取得涉及企业成立时间,设置不合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违反了采购法第71条第三款、78条、实施条例第66条,责令吉安县浬田镇人民政府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签订合同时,付款方式和招标文件不一致,30%、60%、10%和40%、40%、10%、10%。责令吉安县浬田镇人民政府限期改正。
(3)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中:方案安排合理…较合理…未细化量化,违反了采购法第71条、78条、实施条例第66条、68条第7款,责令吉安县浬田镇人民政府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采购合同未在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省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责令吉安县浬田镇人民政府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5)成交通知书和结果公示未同时发出,违反条例条例第43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责令吉安县浬田镇人民政府限期改正。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安县财政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