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7]
吉安县财政局文件
吉县财罚〔2023〕7号
关于对吉安县农业农村局违规情况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357685****
本机关认定由你单位开展的招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现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并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规情况及处理决定
1.被检查项目:吉安县2021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第二次)
(1)企业实力“投标人列为农业类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得2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违反了采购法第71条第三款、78条、实施条例第66条,责令吉安县农业农村局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采购合同未在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省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责令吉安县农业农村局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被检查项目:2021年设施蔬菜及果树冻害灾后恢复用商品有机肥采购项目
(1)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1.商务部分-原料来源-…吉安县…得20分…需提供扶持本地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文件作为依据,分值设置不合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违反了采购法第71条第三款、78条、实施条例第66条,责令吉安县农业农村局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成交通知书和结果公示未同时发出,违反条例条例第43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责令吉安县农业农村局限期改正。
(3)采购合同未在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省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责令吉安县农业农村局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安县财政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