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7]
泰财购〔2023〕19号
泰和县财政局关于对泰和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泰和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泰和县经三路38号
在全市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考核及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泰和县妇幼保健院激光胶片机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赣法采2021DZH039号)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本机关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未及时退还保证金;
2.全自动液基薄层细胞制片染色机加分项与该设备基本技术参数及要求一致。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存在歧义;
3.无专家评审因素分项详细打分表;
4.采购合同未及时在媒体上公告。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加强你单位采购业务人员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泰和县财政局。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泰和县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796-8639493
联系人:熊梅兰
泰和县财政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