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7]
泰财购〔2023〕18号
泰和县财政局关于对泰和县人民医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泰和县人民医院
联系地址:泰和县澄江镇胜利路158号
在全市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考核及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泰和县人民医院光干涉式眼轴长测量仪等医疗器械采购(项目编号:赣法采2021DZH035号)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本机关拟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本机关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未及时退还保证金;
2.招标文件未载明合同文本,只载明了合同条款;
3.A包中标结果公示未公布品牌、规格型号;
4.采购合同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加强你单位采购业务人员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泰和县财政局。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泰和县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796-8639493
联系人:熊梅兰
泰和县财政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