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7]
泰财购〔2023〕13号
泰和县财政局关于对泰和县乡村振兴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泰和县乡村振兴局
联系地址:泰和县行政中心
在全市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及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农村人口防贫保险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法事实
1、评审因素涉及限定供应商所在地、供应商销售额,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无保证金退还资料。
3、理赔方案、理赔时效、宣传方案设置“优秀得5分、良好得4分、一般得3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4、采购合同未及时在媒体上公告。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加强你单位采购业务人员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泰和县财政局。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泰和县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796-8639493
联系人:熊梅兰
泰和县财政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