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井财罚字〔2023〕21号)
[2023-02-21]
井财罚字〔2023〕21号
对井冈山市中医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井冈山市中医院
地址:井冈山市新城区
根据收到关于井冈山市中医院门急诊楼、住院综合楼等建设项目(成品家具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100号)的举报信,我局对你单位组织的井冈山市中医院门急诊楼、住院综合楼等建设项目(成品家具采购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
采购人未按照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履约。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以上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 五条:“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现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三、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