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4]
赣财购罚决〔2023〕21号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省鄱阳湖水利枢纽建设办公室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中山西路68号
一、违法事实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的要求,经检查,发现检查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
(一)项目名称:幸福鄱湖专题推介项目(招标编号:JXAL2021-NC-Z15)
存在问题:该项目预算达到200万元,未见财政部门批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材料,属于“未经财政部门审批自行变更采购方式”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