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4]
赣财购罚决〔2023〕16号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南昌市紫阳大道318号
一、违法事实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的要求,经检查,发现检查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
(一)项目名称: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采购1+X证书5G基站建设与维护项目(招标编号:JXZC2021-C199)
1、存在问题:采购文件中售后服务方案评分办法未进行量化,采用优良中进行评分。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2、存在问题:商务分中以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专业资质作为加分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二)项目名称: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采购1+X证书集成电路开发与测试实训室项目(项目编号:JXZC2021-C202)
1、存在问题:采购文件中售后服务方案评分办法未进行量化,采用优良中进行评分。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三)项目名称: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园改造项目(招标编号:JXSTCZFCG-J2021027)
1、存在问题: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9点 响应文件正副本均需用皮纹纸无缝胶装成册,未按要求胶状投标无效”,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2、存在问题:采购项目未见履约验收材料,属于“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的规定。
(四)项目名称: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校内人脸识别管控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STCZFCG-J2021011)
1、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标准 “实施方案”评分未量化,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