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井财罚字〔2023〕25号)
[2023-03-23]
井财罚字〔2023〕25号
对井冈山市井冈冲水库管委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冈山市井冈冲水库管委会: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文件部署,检查组对你单位组织的井冈冲电站监测及信息自动化系统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编号:江西屹卓政采字2021-39号)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
1.评分标准技术部分经验与业绩评分项“投标人参与制定水电站自动化国家行业标准,得2分”、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企业实力“投标人具有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得2分”,该资质涉及企业规模条件,为歧视性条款,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示;
3.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以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和第33条、《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井冈山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