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县监察委员会移交的案件,经查,发现你单位采购在实验二小图书阅览室、学生机房设备、教师办公系统采购项目中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罚如下:由县教育体育局追回项目投标保证金,责令县教育体育局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