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8]
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青财罚〔2023〕3号
当事人:吉安市青原区妇幼保健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04748512313K
法定代表人:刘亮垣
地址:青原区行政中心计生大楼
一、违法事实
2023年7月27日至9月28日期间,我局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清理政府采购领域排斥和限制公平竞争行为专项行动,主要对区各采购单位2023年以来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随机抽查。经查实,你单位在组织2023年9月区妇幼保健院强电安
装项目(项目编号:ZKGSJA-〔2023〕C011号)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置“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含)以上资质”
不合理,该资格条件与区妇幼保健院强电安装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以《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吉青财罚告〔202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至今没有向我局提交相关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赣财法〔2016〕49号)第一条细化标准第2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行
户名:青原区财政局
账号:36001451020050000446-0001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