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37号)
[2023-11-30]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万安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刘辉
电话号码:1375546****
地址:万安县建国路27号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万安县开展的2023年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发现你单位开展的万安县林业局2021年度竹产业提升发展肥料采购(项目编号:赣中盛政采字WA【2022】10号)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1.代理协议文本不规范,未明确项目代理完成时间。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2.项目评分商务要求具有2020年1月1日至今具有肥料项目业绩属于差别或歧视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服务方案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财库[2016]205号第二部分第四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六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质量保障要求提供投标产品1个月以内的省级权威部门出具的合格质检报告属于差别或歧视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七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