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46号)
[2023-11-30]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市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万安分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顺福
电话号码:1320706****
地址:万安县五云路38号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万安县开展的2023年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发现你单位开展的S221省道万安县百嘉至县城段公路改建工程(杨万线拓宽)国土空间控制规划编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项目编号:赣安泰政采字2022-29号)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1.合同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公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分标准中履约信誉评审因素时间范围为2018-2021年度但又规定以最近两年参评信用计分存在矛盾且有指向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评分标准中履约信誉评审因素设置不客观且存在歧义。该评审因素规定“参评1年的另外一年信用评价视为B,4年未参评的视为最近两年信用评价为B计分”不客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未参评认定信用评价视为B不客观;另外评审因素存在歧义,以最近两年参评信用计分没有明确不同年度是否可累计计分,如果其中一年为A得5分、一年B得3分,是否可得满分7分存在歧义。违反了财政部87号令第十条、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