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45号)
[2023-11-30]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万安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何庆华
电话号码:1390706****
地址:万安县芙蓉镇崇文西路92号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万安县开展的2023年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发现你单位开展的万安县2022年不动产一件事便利化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XJN2022-WA01)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1.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商务部分综合实力要求投标人所投软件产品提供商入围中央国家机关2021年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协议供货清单的得分存在指向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技术评分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评测机构的官网证明截图及链接。违反了财库[2019]38号第三部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3.代理协议未约定收费标准,代理费用未按中标价作为基数。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