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40号)
[2023-11-30]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万安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泉
电话号码:1550796****
地址:吉安市万安县五云路340号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万安县开展的2023年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发现你单位开展的万安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温馨佳苑)建设项目配电设施采购和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XZC-ZFCG-[2022]第12号)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1.未在法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付款方式内容签订采购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评审标准产品报告要求“箱式变电站绝缘实验高压需满足GB/T 17467-2020 7.2标准、箱式变电站内部电弧实验高压需满足GB/T 17467-2020 7.102标准”属于国家标准,应当作为采购需求中的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