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41号)
[2023-11-30]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万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邱爱华
电话号码:1376620****
地址:万安县政府大楼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万安县开展的2023年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发现你单位开展的万安县重点片区城市设计服务采购(项目编号:乐联政采字2022WA06号)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1.招标文件不规范,招标文件没有明确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
2.招标文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事项错误。属于对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区别对待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招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要求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材料要求供应商提供公告至开标截止时间内“信用中国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截图属于差别或歧视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资格条件要求提供人员开标前连续三个月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属于差别或歧视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5.整体服务方案中实施方案不能完全满足项目需要的得分设置错误。加分项应优于基本要求才能够得分,实施方案不能完全满足项目需要的应作无效标处理。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6.项目评分办法技术得分中整体服务方案未细化、量化。 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财库[2016]205号第二部分第四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六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