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34号)
[2023-11-30]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万安县教育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郭建民
电话号码:1587942****
地址:万安县万安东大道河西商务写字楼21楼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万安县开展的2023年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发现你单位开展的部分项目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 (一)万安二中新校区标准化考点建设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赣法采2022DZH003号)
1.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以国家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设为加分项属于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2022年中小学班班通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CYX-赣政采字【2022】007号)
1.招标文件多种产品设备采购未合理设置核心产品。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2.商务评审要求所投交互智能平板制造商通过CMMI5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认证涉及企业规模条件,属于差别或歧视性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