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42号)
[2023-11-30]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市万安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方崇宁
电话号码:1837968****
地址:万安县五丰镇万安中大道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万安县开展的2023年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发现你单位开展的万安县生态环境监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欣信政采字WA-2022001号)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1.招标文件编制关于中小企业描述有误。本项目专门面对中小企业采购,投标报价中又要求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10%,两者互相矛盾。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