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33号)
[2023-11-30]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万安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耀崙
电话号码:1397064****
地址:万安县五云路337号
根据万安县开展的2023年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发现你单位开展的部分项目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一)万安县中医院高档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采购(项目编号:赣法采2021CS093号)
1.采购人对采购文件未尽审查义务,采购实施计划与采购项目备案表中的采购方式不一致。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未及时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万安县中医院信息及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配套硬件设备采购项目A包(项目编号:JXHZ-ZFCG-[2022]第023号-A)
1.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甲方、乙双方都没有签订日期,不符合政府采购委托协议规范。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2.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商务分中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要求提供“中国最具影响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证书”、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试点企业要求提供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试点企业”,涉及企业规模和成立年限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万安县中医院手术室器械及无痛产房、无痛胃肠镜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井发采字[2022]20号)
1.评标细则商务部分售后服务方案描述简单、不客观,指标未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四)中医特色大楼后勤保障设备、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ZX-2022-ZC79)
1.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采购品目繁杂,未设立核心产品。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五)万安县中医院螺旋CT贴息贷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RC(JA)-2022-CG76】)
1.磋商文件编制不规范。所提供竞争性磋商公告及磋商文件的审批意见表里,代理机构未盖章和书写时间,采购单位未签字和标注时间,只盖章代替。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
2.培训方案未细化、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低于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