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47号)
[2023-11-30]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万安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常智
电话号码:1357681****
地址:吉安市万安县芙蓉镇仁德路16号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万安县开展的2023年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发现你单位开展的万安县人民医院手术床贴息贷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171132)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1.采购合同未在法定时间内公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