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36号)
[2023-11-30]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万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负责人:赵阳阳
电话号码:1890796****
地址:万安县沿江路北延市民文化公园内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万安县开展的2023年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发现你单位开展的万安县百嘉老街和夏源古村古建修复设计采购(项目编号:赣中盛政采字WA【2022】6号)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1.采购合同付款方式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不一致。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评分办法要求提供2020年1月1日至今有历史街区类似业绩属于差别或歧视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服务团队要求人员资质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中国古迹保护协会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采购合同签订超出法定时间。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