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38号)
[2023-11-30]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万安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王斯基
电话号码:1397066****
地址:万安县商务写字楼20楼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万安县开展的2023年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发现你单位开展的“万安硒橙”、“万安硒稻”品牌策划及设计服务采购(项目编号:如翔政采字WA【2022】04号)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1.法定资格条件设置为加分项且要求时限。商务评分人员配备中要求提供项目人员在本单位的社保缴纳年限,属于设置差别或歧视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二十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项目评分技术部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财库[2016]205号第二部分第四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招标文件商务要求付款方式按设计任务达成进度付款(具体合同约定),但招标文件有关合同文本条款中并没有约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